政策解读《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践中,针对欠薪与欠款相互交织、劳动权益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等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地位。2018年10月,福建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日常管理等具体内容。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为保证《办法》全面正确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

 

二是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全面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和信息报送时限等要求,压实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等各方责任,推动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三项治欠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融合,形成制度闭环。

 

三、起草过程

 

2021年7月,我厅着手开展文稿起草工作,一是对专用账户制度开展书面调研,请各地市提供工资专户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难点堵点,以及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二是请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省直单位提出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8月16日,形成《实施细则(第一稿)》,并发函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门意见。8月24日,与省住建厅共同组织部分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8月27日,召集部分省直单位,讨论研究《实施细则》。9月7日,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省直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专题研究协调。9月10日,根据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形成《实施细则(第二稿)》,并再次发函征求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地市人社部门意见。根据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同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8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专用账户及人工费用的定义,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免予开立专用账户的情形。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规范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的内容,以及各类工程中人工费用的比例范围。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命名、备案的规则,明确总包单位在一个地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规范优化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开户银行应当升级行内业务系统、简化开户办理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专用账户设置特殊标识等。明确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规范专用账户的撤销程序,明确不可撤销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形。

 

第三章 ,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加强预警、及时处理。建立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及拨付数额或比例需要修改时的处置,即因用工量计划外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可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请款额度,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工资支付委托协议。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明确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明确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发放工资,减轻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的负担。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明确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全面应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可追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细化总包单位、开户银行应上传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的信息类型和时限要求。推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纵向与各市、县(区),横向与相关主管部门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数据,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避免重复建设、重复采集、重复上传,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开通查询和举报投诉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明确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管理和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禁止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推行专用账户制度中指定开户银行、强制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巧立名目收费。明确开户银行的违法违规情形,并由相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明确专用账户管理管辖规则和施行日期,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政策亮点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办法》,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重要文件,一方面确保国家的刚性要求落实到位,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增强制度落实的可操作性。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专用账户开立、备案、日常管理、撤销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重点规范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比例范围等,制定了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参考文本,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二)促进制度间的衔接融合。加强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三项治欠核心制度之间的衔接融合,明确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缩短支付链条,形成制度闭环。同时明确工资支付信息应与实名制信息相匹配,防止出现虚报、冒领、套取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三)推进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明确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依法归集全省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推动大数据平台纵向与各市、县(区),横向与相关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细化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等上传数据类型和时限,推进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四)减轻农民工和企业负担。一是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发放工资,鼓励银行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减轻农民工重复办理银行卡的负担。二是明确总包单位在同一个地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专用账户管理和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对于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二是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通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七、关键词诠释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解读处室:劳动保障监察局

解读人:周朝强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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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