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职工生育时出现并发症、合并症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筹资标准按1%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生育待遇享受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女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三孩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我市生育一孩、二孩标准执行。


来源:濮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