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首次划入额度为每人90元/月(即202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2.2%,符合国家规定2%左右要求),待2022年平均基本养老金发布后视情况补划差额。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第十条 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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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