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邯医保规〔2020〕1号)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1000元调整为2000元,退休人员由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4%调整为9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91%调整为9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6%调整为8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7%,即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6%、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1%。

 

(三)提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比例。在职职工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74%调整为8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6%调整为8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1%不变。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7%,即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6%、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4%。同时优化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可先行住院,报销前补办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的视同备案。

 

三、执行时间

 

修订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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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