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一、调整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800元、500元、200元/人次,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85%、90%和85%、90%、95%。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人次。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800元、400元、200元/人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65%、80%、85%。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 元/人次。

 

(三)参保人患有结核病、病毒性肝病或精神病的,在专科医院或市卫生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标准。取消《关于印发<本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医保发〔2019〕39号)第十八条“参保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患有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疹、水痘、猩红热和幼儿急疹,在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的政策。

 

(四)参保人在市内或备案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及我市规定纳入急诊抢救住院结算范围情形的,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市外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

 

(一)异地转诊住院。职工医保省内、省外异地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人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居民医保异地转诊住院省内、省外异地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人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为55%。

 

(二)临时外出住院。职工医保临时外出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元/人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60%。城乡居民临时外出住院起付标准维持2000元/人次不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45%。

 

(三)急诊抢救住院。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及我市规定纳入急诊抢救住院结算范围情形的,在市外或备案居住地以外异地急诊住院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上述我市异地转诊住院标准执行。

 

(四)急诊抢救留观。参保人在市外及备案地外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治疗费用、急诊抢救死亡门诊治疗费用、转诊患者转院后异地住院前在急诊留观室发生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因病因不明无法收入病房或无住院病床等原因而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支付60%;城乡居民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支付45%。自2022年11月1日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市内或备案地市内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治疗费用、急诊抢救死亡门诊治疗费用不再单独结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由每人每年6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4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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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溪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12-12]

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