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还款操作说明


一、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3号)以及《转发鲁人社字〔2022〕1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22〕117号)规定,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分期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有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分期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为其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经办流程

 

(一)系统登录提示

 

已申请缓缴的企业,登录网办系统时,弹窗提示“重要提示:

 

“您单位2022年度申请的社保费缓缴政策已经到期,系统将在2023年1月份单位正常应收核定的同时收回缓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对于1月份不能按时缴纳的,缓缴费用将从缓缴期满后的1日起加收滞纳金。若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参保单位,请单位在系统功能“缓缴分期申请”中下载并签署“分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协议”,上传扫描件并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照协议内容分期缴纳。”

 

(二)缓缴分期申请

 

申请分期缴纳的企业,可在网上办事大厅中通过“缓缴分期申请”功能网上直接申请或到社保大厅现场申请办理。企业在网上提交缓缴分期申请的,下载缓缴分期协议模板(见烟台人社局官网)并填写完整签字盖章后,上传至网上办事系统,推送社保经办业务系统进行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将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也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现场签订分期协议。

 

(三)填写单据

 

不申请分期的缓缴企业,需要在2023年正常缴费前一次性缴齐缓缴费款(外网使用“填写单位缓缴缴费单据”功能),直接填写出所有缓缴单据,缴费后再进行本年度正常社保费缴纳。申请分期的缓缴企业,至少每2个月(2月、4月、6月、8月、10月)正常缴纳社会保费时要选择填写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单据,且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四)撤销缓缴分期

 

已签订缓缴分期协议,主动申请撤销缓缴分期或未能按协议按期缴纳费款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撤销缓缴分期,撤销缓缴分期后,缓缴的费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



相关业务链接:

  1. 烟台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综合网厅
  2. 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