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六盘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全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二、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

 

(二)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确认。

 

四、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保障措施有哪些?

 

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继续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困难人员实施托底保障。

 

(一)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开展协同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引导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四)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综合帮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根据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行业部门预警标准,重点监测救助对象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同步监测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较重的普通参保人员,做到及时预警。

 

五、与原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一)统一了医疗救助起付线。一类、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实行累计计算且只计算一次。

 

(二)统一了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金额全额报销;二类人员按70%比例报销;三类人员按60%比例报销;四类人员按50%比例报销。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

 

(三)统一了医疗救助封顶线。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四)统一了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具体倾斜救助标准为,对符合倾斜救助保障范围的高额费用一类人员给予全额倾斜救助,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按照75%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五)提高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可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二)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


来源: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