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一、《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为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我厅印发了《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19〕5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经备案后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因国家2015-2019年对职业资格目录进行调整,大批职业(工种)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无法对从事相应职业(工种)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价,2021年6月,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印发了《海南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情况表》,提出“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修订 《海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支持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对第二、五、八和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放宽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关于企业可自主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修订稿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了“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企业可认定职业(工种)范围,解决企业职工部分职业(工种)仍无证可考的难点,也符合国家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精神。

 

第五条,放宽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范围。根据2021年第16次厅务会议精神,修订稿将原办法中“经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修改为“经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企业面向与其合作的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突破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认定方式。今年6月,人社部职建司在回复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关问题时,明确“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根据回复文件精神和厅务会修改意见,结合我厅“查破促”活动有关要求,修订稿将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方式修改为“企业职工初次参加本企业评价考核,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工种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或比照同企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薪酬水平直接参加高级工及以下相应等级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支持企业破格或越级评价技能人才,此举也符合自贸港建设实施方案中以薪酬评价人才的有关精神。

 

第十四条,放宽行业协会(学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条件。省民政厅作为行业协会(学会)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反馈意见时提出,部分行业协会(学会)已具备面向会员单位职工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能力。因此,修订稿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可无需依托会员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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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