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本市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至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参保人在按本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基础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及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参保人发生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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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