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惠州市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发布。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7%(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月工资收入的7.1%(如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2.2%,2023年7月1日起按3.5%)逐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今后每年1月份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度内不予调整。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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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