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欠薪发生后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各地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其中,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保障性措施。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制度文件要求,规范和改进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规范的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欠薪案件及时清零。《实施细则》根据《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开立及备案、管理及使用、解除监管及注销的程序和适用范围、存储比例、管理主体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二是进一步推进保函替代,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账户;三是对存储比例进行细化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工程施工合同额分两个档次具体规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四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差异化管理和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原则,既有对守法诚信企业免于存储的优惠措施,也有对失信违法企业提高存储比例的措施;五是继续简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包括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等;六是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政府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经手资金。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经办银行或担保、保险机构需按照监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四、施行时间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同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负责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部门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变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确保《规定》贯彻较快较好地落实落地,因此,《实施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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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