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人员范围有哪些?

 

东莞市户籍人员以及常住地在东莞市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六)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一)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十二)省、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我市任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五)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六)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七)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八)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镇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九)失地农民,提供镇街(园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附件2)。

 

以上情形中,除了第(九)项,未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还需提供含有效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或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我省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还需提供我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三、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公示吗?

 

初审符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对申请人就业困难情况在当地村(社区)委员会公示3个工作日。

 

四、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会被取消吗?

 

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被判处刑罚的;

 

(八)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十)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十一)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的可以得到哪些就业创业服务?

 

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可对其实施I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II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对一”就业帮扶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认定吗?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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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