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随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暂行办法》在《随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随医保发〔2019〕16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产前检查费;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明确了财政供养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一)明确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补,每人500元。

 

分娩医疗费: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执行。在市域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根据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实行限额付费(付费标准见附表一)。

 

2、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生育津贴支付假期天数见附表二,待国家、省有新规定后,从其规定)。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工资标准补足。

 

3、相关人员待遇。(1)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只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住院分娩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如享受了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据实补差,补齐后享受的待遇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重复享受住院分娩待遇。

 

(3)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参加职工医保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执行。

 

(二)明确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新参保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参保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明确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等。

 

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支付标准

 

 

注: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同时开展多项手术项目的,支付限额累加。

 

附表二:

 

生育津贴支付假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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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