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06〕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省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在国家统一部署和中央财政支持下,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2007年按4%的规模做实;2008年按5%的规模做实,以后按年度逐步做实到8%。做实个人账户的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缴、瞒报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加大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促进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过认真测算,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要进一步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政策规定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除国家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或加发各类补贴。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年度预算、定额调剂的原则,尽快研究制订实行省级统筹的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金收支平衡。省人民政府继续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和补助办法和标准,年终严格核算并依据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奖惩兑现。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各市州要尽快实现中心城区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管理,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发展企业年金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订完善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离退休人员公寓,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