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佛劳社薪〔2001〕56号


各市、区劳动局,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主管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1]368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1]2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拟定了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二类430元/月的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从二〇〇一年十月一日起。

 

三、各市、区应切实按照企业最低工资的规定,贯彻执行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