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确定2004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4〕13号


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精神,为鼓励发展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现就确定2004年度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3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70元。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