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6年)
辽政发〔1996〕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并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工资增长指数、人均生活费用、就业状况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第一类由每月210元调整为240元;第二类由每月180元调整为每月210元;第三类由每月150元调整为每月180元。
二、各市应当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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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