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0〕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为了适应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由原单位负责转移到职工再就业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由原单位负责转移到职工再就业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随本人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现再就业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由街道负责转移到职工再就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如果职工个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工作,在为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时,如企业和职工本人有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必须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之前,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在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转移手续,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职工原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转移材料,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衔接工作。

 

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一律按我省的统一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