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关〔1998〕2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以下简称乡镇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乡镇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

 

本市乡镇办企业,均应依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企业中已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均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职工队伍稳定的乡镇骨干企业应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乡镇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1998年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乡镇骨干企业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企业规模、职工人数、生产状况等方面制订标准,予以界定。

 

二、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原则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乡镇企业和劳动者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加以完善。企业和劳动者均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三、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

 

乡镇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按《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精神,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划,经同劳动者协商,灵活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确有困难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乡镇企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企业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的,应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一)乡镇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其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乡镇企业一般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实行“年终分配”办法的企业,应按“每月预付,年终结算”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乡镇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以后,所得最低工资收入按照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乡镇企业人员有多余,企业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安排下岗的,企业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按本市当年城镇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照本市当年农村扶贫线标准执行。

 

(三)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

 

对乡镇企业职工的工伤、女职工保护等保险福利待遇,本市已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原则上按《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对乡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在国家和本市未明确规定之前,各乡镇或企业可以采取适合各自实际的保险办法。

 

六、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区、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具体负责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做好政策培训以及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鉴证工作,并加强劳动监察,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乡镇企业应坚决予以查处。各区、县应把乡镇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同当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同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结合起来,同加强乡镇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了解乡镇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