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锡劳社〔2004〕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富民工程”,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54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2、最低工资二类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宜兴市执行最低工资二类标准。

 

二、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1、小时工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小时工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2、小时工最低工资二类标准由原来的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宜兴市执行小时工最低工资二类标准。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月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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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