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4〕53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的精神,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颁布最低工资标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中有关规定,改进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在调整和测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三、继续坚持分级管理、分级测算的原则。本年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州应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于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工作,将调整方案及时上报省厅审核,由省厅综合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四、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严格按《劳动法》、《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省厅将组织力量,积极加强与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协商,尽快修改完善1995年颁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44号政府令)。在第44号政府令未正式修改颁发之前,如《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与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内容不一致之处,请按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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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