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衡劳社〔2006〕46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 1号令)和关于调整湖南省2 0 0 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 0 0 6]2 5号)文件精神,依据衡阳市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提供的2 0 0 5年度人均最低月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口系数、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各城区及县(市)区2 0 0 6年7月至2 0 07年6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由原来的4 0 0元/月调整为4 5 0元/月;“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未阳市由原来的38 0元/月调整为4 2 0元/月。

 

同时,调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五区’’为5元/小时;“五县二市"为4.5元/小时。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