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黄政发〔2005〕1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 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6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 元;大冶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2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 元;阳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8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 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 天、每天8 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 年3 月1 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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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