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苏劳社劳薪〔2001〕14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56号令)第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企业最低工资调整后的各类标准:

 

一类:430元/月(原390元/月)

二类:360元/月(原340元/月)

三类:300元/月(原290元/月)

四类:250元/月(原240元/月)

 

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用工形式。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建立,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小时工资的140%,见分进角,以后随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范围是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和与之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三) 执行类别的划分与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相同,不要重新划分。

 

(四)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管理、公布、执行、监督方法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相同。

 

(五) 小时工最低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3.6元/小时

二类:3.1元/小时

三类:2.6元/小时

四类:2.1元/小时

 

三、以上各类标准,由各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以上各类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