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5元/人。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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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