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浙政发〔199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起,我省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70元/月、250元/月、230元/月三个标准。各市、地根据所属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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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