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公布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