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转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2008年)


各县市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州属企业,驻楚中央、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精神,我州楚雄市辖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其余九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二、楚雄州现执行的法定节日有: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州庆3天,火把节3天,合计17天。

 

三、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44天(365天-104天假日-17天节日)。

 

四、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33天(244天÷12个月)。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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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社发〔2007〕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滇企业:

 

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区:由原480元/月调整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区:由原42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5元/小时调整为7元/小时;

 

二类区: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6元/小时;

 

三类区:由原3.9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