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省“智慧医保”平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接入工作要求,并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一)参保缴费

 

2022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0.5%的生育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保险费,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三)生育津贴发放与清算

 

1.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2.清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往来款方式管理。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及时做好与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清算工作: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予以补足;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差。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清算后留存在基本存款账户的生育津贴结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前,通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的方式冲减当年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科目支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的,按照上述全额保障单位的方式执行。

 

生育补贴与生育津贴一并发放。生育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给个人,不计入清算范围。

 

二、调整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宁波市外(境内)发生的生育(含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标准享受。符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本市异地就医政策直接刷卡或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未能进行直接结算的,可到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待遇,由按定额补偿调整为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享受。

 

本办法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1日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