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9年)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其他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信用使用协会(筹备办公室):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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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