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同意营口、盘锦、铁岭、朝阳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1999年)

辽政〔1999〕261号


营口、盘锦、铁岭、朝阳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营口市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营政[1999]12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盘政[1999]55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铁政[1999]44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朝政[1999]135号)收悉。同意上述各市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批复如下:

 

营口市:

 

一、鲸鱼圈区每月为290元;

 

二、市内站前、西市两区每月为240元;

 

三、盖州市、大石桥市及老边区每月为210元。

 

盘锦市:

 

一、市属企业及双台子区、兴隆台区、盘锦经济开发区、盘山县所辖企业每月为280元;

 

二、大洼县所辖企业每月为240元。

 

铁岭市:

 

全市统一标准,每月为240元。

 

朝阳市:

 

全市统一标准,每月为240元。


发布:199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