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苏劳社〔2000〕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我省按30%的幅度提高了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未作相应提高,其标准已明显偏低。为继续贯彻中央去年出台的调整收入分配的多项措施,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现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各类标准:

 

一类:390元/月(原320元/月)

二类:340元/月(原290元/月)

三类:290元/月(原250元/月)

四类:240元/月(原210元/月)

 

二、 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三、 调整后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 各地应加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问题,劳动者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工作执法大检查时,要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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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