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人社秘〔2022〕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加快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化、多样化的工伤保障需求,现将《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2 年 1 月 28 日

 

----------------------------------------

 

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586 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247 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投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约定向投保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向用人单位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 7 元;二类:每人每月 9 元;三类:每人每月 10 元;四类:每人每月 11 元;五类:每人每月 14 元;六类:每人每月 17 元;七类:每人每月 21 元;八类:每人每月 25 元。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工程造价 0.3 亿元(含 0.3 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 1‰;

 

2.工程造价 0.3-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 0.7‰;

 

3.工程造价 1-5 亿元(含 5 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 0.4‰;

 

4.工程造价 5 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 0.2‰。若发生工程项目延期,需及时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延期保障及增加保费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缴费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四条 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1、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十级的,由保险人代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 4.2 万元;二级 3.5 万元;三级 2.8 万元;四级 2.1 万元;五级 1.8 万元;六级 1.5 万元;七级 1.2万元;八级 0.9 万元;九级 0.5 万元;十级 0.3 万元。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连续住院超过 12 个月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内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连续住院 12-15 个月(含)的,赔偿 1.5 万元;连续住院 16-18 个月(含)的,赔偿 2.1 万元;连续住院 19-21个月(含)的,赔偿 2.9 万元;连续住院 22-24 个月(含)的,赔偿 3.8 万元。以上赔偿不重复计算。医疗期内护理补偿金的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停工留薪期。

 

3、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六级伤残的,由保险人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 2.8 万元;六级 1.8 万元。

 

4、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十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由保险人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五级 10.8 万元;六级 9.5万元;七级 5.4 万元;八级 4 万元;九级 2.7 万元;十级1.3 万元。

 

5、工亡抚恤金。用人单位发生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由保险人代用人单位支付工亡抚恤金 10 万元。

 

第五条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照第八条第四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 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 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 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 90%支付。

 

第六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单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以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和鉴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补充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