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12〕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提前退休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身体不能适应高原气候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可以提前退休: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下同);
3.在藏工作年限满25年的(不受年龄限制,下同)。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在藏工作年限满25年的;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不受年龄限制,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在藏工作年限满25年的;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
(四)4300米及以上地区工作人员。
为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海拔地区工作人员的特殊关怀,凡在4300米及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提前退休时,其退休年龄放宽5岁,工作年限也同时放宽5年。
三、提前离岗休养条件
因身体不能适应高原气候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休养:
(一)担任厅(局)级职务或副教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担任县(处)级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四、待遇
(一)提前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时,其应正常晋升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固定工资等推算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其中,符合享受上一职务、技术等级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上一职务、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1.担任正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厅级管理人员、教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之日累计任现职务满8年的,发给《特殊医疗证》,在我区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与我区有协作关系的内地医疗机构优先安排诊疗,诊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医保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结算,个人不用缴费。在其他省(区、市)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全额报销。
正常退休的正厅级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厅级管理人员、教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凡担任本职务满10年的,也可享受上述相应的医疗待遇。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退(离)休的正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厅级管理人员、教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以上规定的,也可发给《特殊医疗证》,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担任副厅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之日累计任现职务满8年的,可享受上一级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
3.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之日累计任现职务满8年的,可享受上一级职务工资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批准提前退休之日累计任现职务、技术等级满8年的,可享受上一级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待遇。
5.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凡符合享受上一级职务、技术等级规定愿意提前退休的人员,都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技术等级的工资待遇;2013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享受上一级职务、技术等级规定的人员,其提前退休的时间应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两年之前(含两年),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得再享受上一级职务、技术等级的工资待遇。
6.提前退休人员在计算退休费时,其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工作年限包括推算年限,但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
(二)提前离岗休养待遇。
提前离岗休养人员在离岗休养期间享受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含休假待遇),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休养人员不得再享受提前退休的相关待遇。
五、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和离岗休养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