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冀医保发〔2021〕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构成。将国家2021年药品目录作为我省2021年版《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常规药品2585种,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二、规范支付政策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纳入集采后,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三)集采中选及同通用名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四)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

 

三、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一)将新增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要将新增谈判药品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

 

(二)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新增谈判药品,一次性全部配备。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三)不断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各统筹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流程程序,扩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政策落地。

 

《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1. 1.凡例.docx
  2.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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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