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工作,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出具工作,是指单位因上市、审计等需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公积金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相关处室、分中心职责

 

(一)归集贷款处为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业务规程,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指导分中心具体开展缴存情况证明出具工作。

 

(二)各分中心为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对单位缴存信息和缴存行为进行比对核查,严格按程序完成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工作。

 

(三)稽查支队负责对单位是否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调查或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确认。

 

(四)审计处负责对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信息管理处负责系统开发优化,为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时应核查单位的缴存信息和缴存行为。缴存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开户时间、缴存人数、缴存金额、账户余额、缴至年月、账户状态等基础信息。缴存行为主要包括单位是否全员缴存,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有效的职工投诉以及是否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调查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缴存单位向缴存开户银行对应的分中心申请,

 

分中心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办理:

 

(一) 受理单位申请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申请

 

表》(附件1);

 

2.经办人身份证。

 

(二)通过业务系统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有效的职工投诉及是否存在因违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调查或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应联系稽查支队确认。

 

(三)对没有上款所述问题的单位,通过人社网站查询导出参保缴费职工明细表。通过“归集子系统”-“中心(分中心)审批业务”-“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交易导入参保缴费职工明细进行比对,主要比对社保缴纳人员与公积金缴存人员是否一致,如没有人员差异或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将单位提供的材料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至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如人员差异较大则终止出具工作并通知单位进行整改。

 

(四)分中心负责人对相关审核情况进行审批确认,审批通过的,由经办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附件2)盖章后交给申请单位。审批不通过的,填写审批意见后退回,可终止办理或重新办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核查

 

单位缴存情况,确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客观真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各分中心对缴存合规的单位要及时出具缴存情况证明。对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相关政策的要跟踪单位的缴存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单位缴存不合规问题,要督促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短期内整改有困难的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按要求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防止发生相关业务风险。

 

第八条 其他相关处室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形成责任清晰、衔接顺畅、高效合规的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1. 南京市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工作管理办法(含附件).doc

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