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17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精神,现就本市落实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以工代训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对企业新吸纳劳动者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为支持企业新吸纳劳动者,扩岗位、扩就业,对2020年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企业,根据吸纳人数和对应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对受疫情影响但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为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稳岗位、保生活,对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但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复工后可根据申请补贴月份中均在岗的职工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中,困难企业年内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补贴。

 

二、补贴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为2020年1月1日之前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企业。

 

(二)新吸纳劳动者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吸纳的“四类重点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三)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是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比下降70%及以上。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补贴当月应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企业连续申请2个月或3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月份期间均应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四)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困难企业职工均应处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

 

(五)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以工代训补贴,同一职工只可享受一次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七)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以参保单位为主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申报以工代训补贴。系统对企业申请以工代训信息进行数据比对,自动生成《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社会保险征缴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审批表》和发放企业名册,并在区相关网站公示补贴企业、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补贴确认;市就业促进中心及时汇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以工代训补贴申办和审核过程中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区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补贴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商务委等部门应组成以工代训工作推进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情况作为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补贴的指导工作。各区要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精简申领证明材料,提高审核发放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和市就促中心要强化对以工代训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2.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审批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 上海市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doc
  2. 上海市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审批表.doc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