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赣人社规〔2021〕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中关于“2012年6月30 日前的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按规定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的规定已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替代,停止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8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