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及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参保缴费年限。

 

我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简称医保费,下同)。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的医保费或继续缴纳医保费至规定年限,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补缴医保费的单位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二、规范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费补缴政策

 

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之间转移,其转出地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入地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累计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参保职工转入前只在省内一个统筹区参保缴费的,由省内转出地统筹基金一次性向转入地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二)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由省内医保管理封闭运行单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由封闭运行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三)参保职工转入前在省内多个统筹区(包括封闭运行单位)参保缴费的,根据参保职工在省内多个统筹区的参保年限向转入地按比例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四)对于在省内统筹区缴费年限较短,转出地参保缴费年限小于在转入地参保缴费不足的年限,先由转出地统筹基金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剩余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按转入地补缴政策执行。

 

三、统一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统筹基金划转流程

 

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之间转移时,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对退休时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区政策,按转入地的缴费基数(不低于转入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需补缴的年限、补缴比例(单位部分缴纳比例)生成征缴单,需补缴费用由省内转出地(包括封闭运行单位)统筹基金划转。

 

省内各统筹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应收、应付统筹基金划转,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医保信息平台按月汇集,次月初生成《河北省**年*月转移接续资金划转表》(见附件),次月底前完成资金划转拨付,具体为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资金至职工医保支出户,再拨至转入地职工医保收入户;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上交同级财政专户。在信息平台未开发建立之前先手工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年*月转移接续资金划转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1. 河北省年月转移接续资金划转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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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