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原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原农业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本市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3.本市原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原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本市原农业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原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5.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