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关于完善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丽人社〔2015〕1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丽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丽人社〔2014〕100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一类行业或机关事业(含各类社团组织,下同)的用人单位继续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不执行浮动费率;不属于一类行业的非机关事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继续执行费率浮动。

 

二、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每年一次浮动。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4档下浮1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第二档为200%、第三档为300%,第四档为连续两个年度300%。下浮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1.上年度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以下简称事故比)150%-200%的,执行第一档上浮标准,200%-300%的执行第二档上浮标准,300%-500%的执行第三档上浮标准,500%以上的执行第四档上浮标准。年度内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执行下浮标准。

 

2.上年度内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占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为150%-200%的执行第一档上浮标准,200%-300%的执行第二档上浮标准,300%-500%的执行第三档上浮标准,500%以上的执行第四档上浮标准。收支比为50%以下且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执行下浮标准。

 

3.用人单位按收支比和事故比情况,均不存在上浮及下浮的,按基准费率执行;仅一项上浮或下浮的,按单项上浮或下浮标准执行;两项均需执行费率浮动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上浮标准,上浮档次相同的按晋级原则执行高一档上浮标准;两项均需上浮最高档或均需下浮的,执行最高档上浮标准或执行下浮标准。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工伤保险费率在按收支比和事故比情况的基础上执行高一档的费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初要根据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和事故比情况确定本年度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并抄送财政、地税部门。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按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费率及时登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因未按规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未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健康体检制度而执行高一档费率的,从相关情况发生或消失的次月起调整。

 

五、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事故比和收支比情况纳入2016年工伤费率浮动确定依据;原按丽人劳社〔2004〕62号文件确定的浮动费率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9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