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对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批复

冀人社字〔2010〕277号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以后工伤职工要求追补新发现伤(病)情况的请示》(唐人社呈〔201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补充认定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经核实确属原工伤事故造成,但原认定决定中未包含的伤害,原工伤认定机关应作出补充决定予以认定。

 

此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