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2018年)

甬人社发〔2018〕86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市区(不含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1档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2档从每人每月7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3档从每人每月7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1档82200元,2档65200元,3档482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奉化区、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2018年市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缴费标准.docx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0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