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印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情况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8〕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煤炭社保局:

 

为及时掌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亡职工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工伤保险工作,我厅制定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情况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有关情况的报送,请与省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联系电话:0351-3046183、3046352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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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保险情况报送制度(试行)

 

为确保应急信息畅通,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亡职工的基本情况,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工伤保险应急快速反映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职工伤亡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以及伤亡职工是否在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内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于发生事故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将上述情况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后续情况随时补报。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工伤保险的副厅长、厅长报告,根据厅领导批示,做好情况核实、协调指导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将情况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四条 依法做好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对于已参保的企事业单位,经办机构要及时预拨必需的抢救医疗费用,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指导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上述善后事宜办结后,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保障厅。

 

第五条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工伤保险情况的报送,由山西煤炭社保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办理。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