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废止《关于临时工工伤待遇的复函》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4〕9号


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一九九七年原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伤待遇的复函》(赣劳计[1997]62号)因适用期已过,已被《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现决定予以废止,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