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部分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4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94号)对部分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从2009年7月1日起移交属地管理作了安排。经研究,工伤保险也随同养老保险一并移交,但考虑工伤保险有一些工作需作细致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业务移交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后,移交单位新发生工伤的认定工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之前发生的工伤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截止到2009年底,停工留薪期已满的移交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完成,伤残待遇由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定机构负责,伤残待遇由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移交单位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业务,领取工伤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移交单位移交后,其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得降低,以后工伤待遇的调整按设区市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底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移交单位在三个月内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按规定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移交单位正在进行的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调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负担相关调查费用。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移交工作,加强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工伤保险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附: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名单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