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有关待遇的通知(2006年)

冀劳社办〔2006〕133号


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对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按每人每月增长19%的标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供养亲属为配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每月不足294元、子女或其他亲属调整后每月不足220元的分别按294元和220元标准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从纳入统筹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各用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保证待遇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广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