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从2021年7月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23号)规定,自2021年7月起,以各参保单位职工上一年自然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核定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为减轻参保单位经办负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以大数据统计的方式,采集参保单位职工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为做好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口径


以各参保单位职工2020.02-2021.01间的月平均申报工资(其中,2021年1至6月新增参保人员,按1至4月的申报工资、5至6月的缴费工资,以实际参保缴费月数取平均数),“封顶保底”后作为今年7月至明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


二、基数核实及调整办法


(一)基数核实。7月份社会保险费核定后,本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至“单位中心-单位信息-参保信息-人员缴费基数”栏核实。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登录无锡市医疗保障局“无锡市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218.90.158.61)至“职工管理-职工基数调整”栏核实。


(二)基数调整。上调: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至“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栏中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无锡市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至“职工管理-职工基数调整”栏中调整。下调:需携带工资发放证明材料,至所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窗口,分别办理。


三、业务提醒


因今年5月征缴周期调整,为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原参保单位4月份申报核定的应缴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于7月与当月应缴社保费合并征收,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于7月至12月按照均分后的金额与当月应缴社保费合并征收。请各参保单位统筹做好资金安排。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7日


来源: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