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7年)

甬劳社工伤〔2007〕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甬政发〔2007〕24号),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生育保险平稳运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

 

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做好向参保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法征收,认真组织实施。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