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调整盟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7年)

锡劳社发〔2007〕17号


盟直各处局、各大企业:

 

盟本级生育保险从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参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了及时兑现,切实保障了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经过几年运行,基金有了一定的积累,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按照生育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进一步满足女职工生育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结合盟本级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正常产的生育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支付由原来的800—1000元调整到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二、难产的生育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支付由原来的1500— 2000元调整到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三、产前产后医疗检查费等费用最高限额支付500元。

 

四、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支付由原300元调整到500元(含妊娠前后医疗检查各项费用)。

 

五、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支付由原500元调整到1000元(含妊娠前后医疗检查各项费用)。

 

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原限额支付不超过300元调整到不超过500元。

 

七、实施绝育手术的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1000元。

 

八、对参保男职工,其家属(无职业主妇人员)在生育医疗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内,具体支付办法按以上标准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6月30日前发生的费用按原办法报支。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发布:2007-06-08